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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9-07-22 浏览次数: 快捷操作:【打印】【收藏】【关闭

昨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相较此前《条例》在征税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以及征收管理模式等方面,分别有进一步的明确和相应调整。

专业人士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现行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较健全,宜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个别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征税范围方面,信息显示,《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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