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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免租3个月

文章来源:三湘都市报 更新时间:2020-07-08 浏览次数: 快捷操作:【打印】【收藏】【关闭

今日,省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意见》强调,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经营困难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直接免除2020年上半年2—4月份房租。

《意见》明确,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经营困难,且未获得房屋租金减免的,地方政府可以视财力,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经营困难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直接免除2020年上半年2-4月份房租,租金已收取的,可以抵交后期租金(已享受“免一减二”租金减免政策的,不重复减免)。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力争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服务业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年内还款困难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此外,《通知》还强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房屋租赁关系,出租人不得随意转租或哄抬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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