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楼市又迎重磅消息。日前,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长沙将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采取“全额全程、流向流量、监测监管”方式,强化“政府监控、银行监管”模式;所有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按照“留在项目、留在当地”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
设专户对预售资金进行全程监测
《通知》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止。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库中选择一家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交易中心依据监管部门的授权,应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对监管账户的设立及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解控等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长沙市设立市房屋交易资金监测专户的子账户作为预售资金监测专户(简称监测专户),对预售资金的交存和支出进行监测。
购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预售资金,应全部通过监测专户存入到监管账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预售资金应按要求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支付,也应通过监测专户进行。
所有预售资金“留在项目、留在当地”
《通知》规定,对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等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款项,实施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额度如何确定?
《通知》明确,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及工程进度等因素,结合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综合确定,为预售资金总额的20%,主体验收后,重点监管额度不得低于预售资金总额的10%;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解除全部预售资金的监管。
重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性独立保函等额替代重点监管资金,保函有效期至少应超过项目预计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个月。如项目未能按期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保函的延期手续,否则,应当补足重点监管资金。
同时,《通知》还明确,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应首先用于项目的工程建设。
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建设工程价款和材料设备款;非重点监管资金,在保证项目工程进度和房屋按期竣工交付的前提下,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买卖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可退还给原购房人。
所有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按照“留在项目、留在当地”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擅自抽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1个月后,已售房价款未能达到预售资金总额的40%,在确保已售房价款留足20%后,可将其余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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